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8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8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865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紀木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11年度執聲字第6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紀木景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紀木景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再經核閱各該刑事判決後認為無誤,堪以認定。茲檢察官聲請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屬正當,並審酌受刑人之罪責、行為方式、危害情況、侵害之法益、犯罪次數,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等總體情狀,綜合判斷,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8月1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楊祐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8月19日
書記官陳紀語附表:
編號123罪名廢棄物清理法廢棄物清理法廢棄物清理法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1年10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107年6月間至108年1月15日107年4月27日至107年5月間109年1月10日至109年6月16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竹地檢108年度偵字第5607號等新竹地檢107年度偵字第9179號新竹地檢109年度偵字第8597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新竹地院案號109年度上訴字第373號109年度上訴字第3279號111年度訴緝字第9號判決日期109年8月19日109年11月19日111年6月9日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新竹地院案號110年度台上字第2198號110年度台上字第3476號111年度訴緝字第9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5月6日110年6月10日111年7月12日備註新竹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296號新竹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957號新竹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83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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