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408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防治法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簡字第4081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1165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違反法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所為禁止實施家庭暴力之民事通常保護令裁定,處罰金新臺幣叁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叁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乙○○與被害人甲○○前為夫妻關係,不思理性溝通之道,動輒以暴力相向,致被害人受有身體多處挫傷之傷害,應予非難,兼衡被告並無前科紀錄,素行良好,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資佐證,且係與被害人相互拉扯而生事端,其本人亦受有左上臂創傷、右手肘創傷性肌腱炎等傷害,此據被害人於警詢時供述在卷,並有板橋中興醫院特種診斷證明書1件在卷足稽,暨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2條第3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6月2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廖怡貞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6月27日
書記官林惠齡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違反保護令罪之處罰)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