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小調字第295號
聲 請 人 鶴馨居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宇利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間給付管理費事件,聲請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門牌號碼:新北市○里區○○路○○號15樓建物之第一類
登記謄本。
二、足資特定被告身分之年籍資料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8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仕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