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屏補字第83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05,700元(即門牌
號碼屏東縣○○鄉○○村○○路87之3號建物之課稅現值),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4,4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7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羅培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