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9年度屏補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屏補字第83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05,700元(即門牌
號碼屏東縣○○鄉○○村○○路87之3號建物之課稅現值),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4,4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7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羅培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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