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43號原告 詹來興 訴訟代理人 陳丁章 律師被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賴盛星 律師被告 莊松 溶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11月29日下午3時,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1年10月16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蔡仁昭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6日
書記官邱淑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