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審易字第5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審易字第5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恐嚇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審易字第523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陳櫻莉輔佐人即被告之子謝信輝上列被告因恐嚇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6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被告謝陳櫻莉因恐嚇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認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9月1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黃志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15日
書記官許雅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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