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國簡抗字第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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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國簡抗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國簡抗字第4號
109年度救字第44號抗告人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執行中相對人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代表人 林順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本院臺東簡易庭於民國109年10月13日以109年度東國簡字第11號裁定提起抗告,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及訴訟救助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抗告部分:
(一)本事件經本院審理結果,認原審裁定之結果,經核於法要無不合,應予維持,並引用原裁定記載之事實及理由。
(二)抗告意旨,猶執陳詞,指原裁定違法、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聲請訴訟救助部分: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抗告人於本件聲請抗告時並為訴訟救助之聲請,而其聲請抗告無理由,業如前述,即屬上揭但書規定顯無勝訴之望之情形。是抗告人訴訟救助之聲請,與法不合,應併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楊憶忠
法官施伊玶法官李立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駁回抗告部分,不得再抗告;駁回訴訟救助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
書記官劉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