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板簡字第1590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於民國95年7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
院於民國95年7月27日下午4時整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
主 文
原宣示判決筆錄正本主文第一項中關於「自民國94年月9日起至
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記載,應更正為「自
民國94年7月9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
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粘建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