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95年度板秩字第88號
移送機關 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
被移送人 甲○○
右被移送人甲○○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
十五年八月二日北縣海刑社秩字第0950000082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吸食煙毐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拘留壹日。
如理由欄第四項所列之物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事實: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
(一)時間:民國95年8月1日18時25分許至民國95年8月2日11時
止。
(二)地點:台北縣板橋市○○街○○○巷○○號前。
(三)行為:吸食、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
二、理由: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甲○○於警訊時之自白。
(三)經警察當場查獲。
(四)強力強力膠(未使用6瓶已使用1瓶)吸食塑膠1個扣案可證
。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1
項第1款、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明宗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 許崇興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