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4523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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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45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4523號債權人 林明瑤 債務人東嵩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東村
一、㈠債務人東嵩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佰萬元。
㈡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東嵩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二、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依卷內支票暨其退票理由單所示,發票人為東嵩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林東村僅為該公司法定代理人,代表公司為發票行為,尚難謂林東村有共同發票之意思。是債權人對林東村之請求並未釋明,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債權人如不服司法事務官所為第二項駁回處分,應於本支付命令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五、債務人東嵩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如對第一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3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10年3月3日
書記官廖碩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