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司養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司養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收養認可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養聲字第1號聲請人即收養人 蘇重義 聲請人即被收養人 徐美月 上列聲請人聲請收養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非訟事件法第第14條定有明文。此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收養認可事件,未據預納聲請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月5日發函命聲請人於收受通知翌日起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3年1月13日寄存送達於侯硐派出所,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裁判費答詢表在卷可證,是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第24條、第21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3年4月1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黃鈴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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