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停止羈押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05號聲請人 楊書誠 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楊書誠因涉嫌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羈押,惟聲請人對犯罪事實皆已坦承,全力配合審理,並無違誤及串供偽證之虞。被告日常以快遞業務為業,因一時迷誤致釀錯。如今被告已深思悔悟,日後當慎行,並願配合警方捉拿幕後主使。請求准予被告先行具保候傳,便利被告返回家中處理個人事務,以利日後安心服刑。
二、經查,被告因犯詐欺取財等案件犯罪嫌疑重大,本院前以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情事,認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茲本件業經本院認被告罪證明確,判處有期徒刑8年,是因上開情事依然存在,不能以具保而替代。另被告上開聲請,均非具保停止羈押之法定理由。本件聲請自應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2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永勝
法官鄭貽馨法官謝佩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玉雲中華民國100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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