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02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0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02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弄67號(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6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由受刑人即被告甲○○(下稱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刑(本院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三九六一號、第四七五○號),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19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何世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童洪芳美中華民國97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