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9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9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99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號(現於臺灣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6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減得之刑;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甲○○因犯如附表所示3罪,經本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減得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1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11庭
法官丁智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華中華民國97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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