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家聲字第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家聲字第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聲字第221號聲請人 羅心辰 上列聲請人就本院109年度家親聲字第37號事件,聲請人聲請交付109年9月14日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09年度家親聲字第37號酌定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方式事件於109年9月14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
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稽其修法意旨,良以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為訴訟資料之一部分,為提升司法品質,增進司法效能,並參考行政程序法第46條第1項但書規定,除有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涉及國家機密或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者,法院得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外,允宜賦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後相當期間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以維其訴訟權益。而所謂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云者,舉凡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均屬之,此觀司法院於同年8月7日修正發布之「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之修正說明即明(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648號裁定意旨參照)。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第1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前開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3項、第4項亦有明訂。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9年度家親聲字37號酌定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方式事件,於民國109年9月14日開庭調查時,前揭事件之對造 陳顓泰 對聲請人羅心辰有不實陳述及誣衊之指控,此涉及聲請人之名譽及法律上利益,故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為前揭事件之相對人,為當事人,復據聲請人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本件並無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等應保密之事項,經核與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之規定尚無不合,應准許其聲請並由聲請人自行負擔費用。另依上開辦法第8條第4項規定,併諭知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周靜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書記官施盈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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