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2022號
原告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被告 洪陳惠美 (即 洪金泰 之繼承人)
洪麗芬 (即洪金泰之繼承人)
洪怡婷 (即洪金泰之繼承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陳惠美(即洪金泰之繼承人)等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479,39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6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15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15日
書記官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