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審交附民字第1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02號原告丙○○
乙○○被告甲○○上被告因本院民國98年度審交簡上字第5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雷雯華
法官王沛雷法官周明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丁梅芬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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