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家聲字第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聲字第255號聲請人丑○○代理人子○○
32號相對人丙○○
二段1己○○兼上2人共同法定代理人癸○○
丁○○相對人辛○○
2號3庚○○甲○○兼法定代理人戊○○
乙○○相對人壬○○
號上列聲請人請求閱覽卷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閱覽本院95年度繼字第1467號拋棄繼承事件卷宗。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此觀非訟事件法第48條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 劉綢妹 (除戶前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桃園縣中壢市○○路○段○○○巷○○號)之女兒,嗣劉綢妹於民國95年11月1日死亡,相對人等為劉綢妹之繼承人,緣相對人等前向鈞院聲明拋棄繼承,業經鈞院以95年度繼字第1467號准予備查在案,聲請人則尚未拋棄繼承,為明瞭其餘繼承人拋棄繼承之情形,而為利害關係人,爰聲請閱覽卷宗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提出之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等在卷可憑,認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筱蓉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6年10月26日
書記官劉文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