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4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481號原告 謝忠坤 被告現代親家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臧世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27日以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20,000元,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20,008元,並載明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上開裁定已於同年12月30日送達予原告,原告嗣後雖具狀表示表示本案請求金額應為1,689,600元等語,然經本院於106年4月25日裁定更正訴訟標的金額為1,689,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31元後,該更正裁定已於
106年6月7日送達予原告,此有本院送達證書、查詢簡答表及被告函覆提供之簽收紀錄附卷可憑,惟原告迄今仍未補正,其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已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7月5日
書記官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