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交易字第3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交易字第3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交易字第302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元吉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5602號、104年度偵字第56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被告吳元吉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理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吳元吉因創傷性腦出血,於民國104年4月13日接受開顱手術,後於國立陽明大學附設醫院接受復健治療,目前仍認知功能受損、部分理解、無法正常言語,經醫師評估認被告目前不適合長時間接受詢問等情,有國立陽明大學附設醫院病患就醫摘要回覆單1紙在卷可憑,是依被告目前治療情況及醫師評估之精神疾病狀況,被告確有無法到庭接受審判之情。揆諸前開規定,本件於被告能到庭前,應裁定停止審判程序之進行。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1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耀興
法官林惠玲法官呂俐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書記官陳蒼仁中華民國105年5月16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