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97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97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9721號債權人好當家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月晴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霆運食品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本件是否將 顧芮萍 列為債務人或僅係霆運食品實業有
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若欲將顧芮萍列為債務人,請敘明原因事實、法律依據及提出釋明資料(聲請狀面將顧芮萍列於債務人欄下方,未敘明其為債務人或法定代理人)。㈡請查報債務人霆運食品實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並提出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1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11月18日
書記官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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