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80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80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803號
聲請人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民生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342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2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傅中樂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3月22日
書記官葉志昭┌────────────────────────────────────────────────────────┐│附表:96年度除字第80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慶豐商業銀行民生分│兆豐國際商銀營業部│95年10月16日│131,182,315元│AC0000000││││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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