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82號原告 陳進 益
陳坤堆 陳昆雄 陳焜德 陳進再上列原告等人與被告 陳清龍 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4,909,8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9,60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21日
民二庭法官曾文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21日
書記官蘇姵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