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14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14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易字第14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郝鎮西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26167號、第28527號),被告就被訴之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進行認罪協商程序,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郝鎮西犯非法販賣刀械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仟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手指虎壹只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被告郝鎮西基於販賣具有殺傷力刀械之犯意,於民國106年4月前某日,先在淘寶網以不詳金額購入金屬塊製成、中有4孔可供手指套入使用之手指虎5只後,旋自同年4月上旬某日起,在臺中市○○區○○街○○號6樓之1住處,利用網際網路設備連結Yahoo奇摩拍賣網站,以每只新臺幣(下同)299元之價格公開販售前開手指虎。嗣於同年5月23日,為警方執行網路巡邏時發現,向其下標購買,進而扣得前開具有殺傷力之手指虎1只,始循線查悉上情(其餘4只手指虎業經被告毀棄)。
二、證據:
(一)被告郝鎮西之自白。
(二)扣案之手指虎1只。
(三)卷附彰化縣警察局106年6月30日彰警保字第1060049490號函暨檢附之鑑驗登記表1份、Yahoo奇摩拍賣網頁列印資料2張、賣家訊息網頁列印資料4張、扣案手指虎照片2張及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代保管單1紙、員警職務報告1份。
三、本件被告已認罪,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合意,其合意內容為:被告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4條第1項之非法販賣刀械罪,願受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仟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之宣告。扣案之手指虎壹只沒收。本院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
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2項、第455條之8,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4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38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
五、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項之規定外,不得上訴。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107年2月1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鍾堯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王志伃中華民國107年2月1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4條第1項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刀械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10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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