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5796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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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579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579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尉順 鋼鐵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火成 相對人即債務人三揚產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曜明 法定代理人 鍾陳金枝 法定代理人 鍾東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佰壹拾陸萬貳仟叁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中華民國100年9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