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77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77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1770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債務人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萬伍仟零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三個月以內者,按月以新臺幣玖佰元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9年2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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