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秩字第1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秩字第1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庭裁定98年度秩字第133號移送機關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被移送人甲○○
號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八年度和警分社字第○九八○○一二○八六號報告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肆仟元。
扣案之強力膠壹條及使用過塑膠袋貳個均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事實: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八日十三時十八分許。
(二)地點:彰化縣○○鎮○○里○○路○段○○號之住所房間內。
(三)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強力膠。
二、理由: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甲○○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經警察當場查獲。
(三)照片六張。
(四)供吸食用之強力膠一條及使用過塑膠袋二個扣案可證。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第一款、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28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庭
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7月28日
書記官張清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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