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48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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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4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488號聲請人即被告 蔡玉盛 上列被告因犯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10033號),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玉盛提出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准予停止羈押,限制住居於新竹縣○○鄉○○路○巷○○號3樓之1。
理由
一、被告聲請意旨:略如附件。
二、本件被告蔡玉盛犯竊盜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事由,且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100年11月11日起執行羈押。本院經核被告雖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
1條之1第1項第5款事由所列羈押之理由,但被告於本院審理程序已對於其所犯之犯行全部坦承,且業經本院於100年12月9日以100年度易字第311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七月,如易科罰金得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折算1日,如命具保亦可確保審判、執行之進行,應無繼續羈押必要,准予被告於提出10000元保證金後,停止羈押,限制住居於新竹縣○○鄉○○路○巷○○號3樓之1。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2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張詠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汝芳中華民國100年12月2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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