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竹簡字第4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竹簡字第495號原告 林木吉 原告 林梧桐 原告 林連福 原告 林榮貴 原告 林啟勝 法定代理人 黃秀鳳 被告 陳文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麗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7日
書記官鄧雪怡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竹簡字第4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竹簡字第495號原告 林木吉 原告 林梧桐 原告 林連福 原告 林榮貴 原告 林啟勝 法定代理人 黃秀鳳 被告 陳文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麗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7日
書記官鄧雪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