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催字第13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催字第13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催字第1301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掛失止付通知之權利人為志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並非聲請人,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29日
民事庭法官張明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1月29日
書記官卓清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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