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41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簡字第4136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聖上列被告因恐嚇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1050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聖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捌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部分:犯罪事實欄第6行「接續」2字應予刪除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陳聖之犯罪動機、手段、其僅因消費糾紛,即任意以言詞恫嚇告訴人 何昶儒 ,及出言辱罵告訴人 陳惠燕 ,足見其法紀觀念淡薄,兼衡被告犯後亦坦承有出言不遜之行為等一切情狀,就其各項犯行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分別諭知拘役易科罰金、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5條、第30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7月24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官劉景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方志淵中華民國101年7月2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