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司票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司票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票字第103號聲請人乙○○代理人 吳金棟 律師相對人 温妤婕温佳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3月19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甲○○」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温妤婕即温佳恩」。
中華民國99年4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9年4月12日
書記官何尚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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