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153號再審原告甲○○再審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再審原告對本院91年度重訴字第328號第一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940,000元(按依再審原告起訴狀訴之聲明第二項雖係請求再審被告應給付600萬元,但查原審就該600萬元部分,再審原告就其中6萬元部分已經得勝訴判決,就此部分應無再審利益,故本件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如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77條之17第1項之規定,應徵裁判費59,806元。茲依同法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7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7月1日
書記官吳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