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156號原告庚○○被告辛○○
甲○○癸○○
6號子○○
6號卯○○
7號之寅○○
1號丙○○
191乙○○丁○○戊○○丑○○
巷37己○○
0號壬○○午○○
號未○○
60號辰○○
230巳○○
巷2弄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735,738元(即以原告所有各筆土地應有部分乘以該筆土地公告現值再乘以該筆土地之面積之積,積之總和),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67,7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7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7月1日
書記官吳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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