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交易字第2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交易字第234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改行簡易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所涉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於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宜進行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月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曾宏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7日
書記官陳慶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