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9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進出停車場遙控器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983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藝術學院住戶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6年度訴字第983號給付進出停車場遙控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肆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參仟零參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朱耀平
法官陳映如法官王瑜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書記官黃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