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41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4168號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簡敏福受刑人甲○○即被告
號號上列受刑人竊盜案件,未到案執行,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5年執聲沒字第5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簡敏福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受刑人即被告甲○○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台幣(下同)一萬元,由具保人簡敏福繳納後,准予受刑人即被告甲○○交保候傳。
二、茲聲請人以該受刑人甲○○經判處罪刑確定後,逃匿未到案執行,聲請將其繳納之保證金沒入等情,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全國檢察官線上查詢刑案人犯在監所最新資料報表、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被告保證書及保證金收據影本、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戶籍資料、送達被告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影本、送達具保人簡敏福協同受刑人甲○○到案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影本各一份,以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暨拘提結果報告書影本二份等資料附卷可稽。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爰依法裁定沒入具保人簡敏福繳納之保證金一萬元。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25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法官何俏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瓊中華民國95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