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311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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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31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311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鄭秀鏡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5年執聲沒字第3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秀鏡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20,000元,由具保人鄭秀鏡繳納後,已將被告甲○○釋放。茲因被告有逃匿之情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前述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亦為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所明定。
三、查聲請意旨所載各節,有聲請人檢附之保證金收據、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提供之被告戶役政資料、被告及具保人之送達證書、拘票、報告書可證。而被告迄今仍逃匿中之事實,復經本院依職權查證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足憑。被告已然逃匿,依上開規定,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保證金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2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哲賢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泰元中華民國95年12月2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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