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竹交簡附民字第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竹交簡附民字第74號原告 黎義雄 被告 戴友信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1年度竹交簡附民字第74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8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邱忠義
法官王婉如法官許珮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8日
書記官李念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