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3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3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3217號原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陳玉衡 被告鼎大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青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佰零貳萬壹仟叁佰玖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萬壹仟壹佰玖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10月17日
書記官李惠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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