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勞補字第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5號

原告CARLOSCHAINMORENO(中文姓名: 陳楷洛

李尚九

DIDACDURANRODRIGUEZ

徐翊慈

翁偉綸

楊小龍

被告班紅花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LLINASONATESALVADORALEJANDRO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繳納如附表一「應繳裁判費」欄

所示金額及補正如附表二所示事項,逾期未繳納及補正,即駁回

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按訴訟

  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且起訴,依同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

  ,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

  實,以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此等均屬必

  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有

  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有起訴不合

  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

  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第3款、第4款、第6款自明。復因給付工

  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起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

  二,同觀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亦悉。

二、經查:

 ㈠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又因兩造間曾經臺北市政府

  勞動局進行勞資爭議調解不成立一節,有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在卷可參,屬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第

  1款之情形,故本件原告起訴程序上自屬有據。其次,本件

  原告各自所提訴訟之訴訟標的金額分別如附表一「請求金額

  (計息本金)」欄所示,復應各加計附表一「請求金額(計

  息本金)」欄所示金額以利息起算日欄所示日期起至起訴前

  一日即民國113年12月17日按年息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本應徵收如附表一「

  應徵裁判費」欄所示第一審裁判費,但參首揭規定,得暫免

  徵收如附表一「暫免徵收」欄所示第一審裁判費2/3之金額

  ,故其等各應先繳納如附表一「應繳裁判費」欄所示第一審

  裁判費。

 ㈡又本件原告於民事起訴狀僅載:「請求被告分別給付薪資及

  資遣費如附表一「請求金額(計息本金)」欄所示金額及其

  法定遲延利息」云云,並未具體列載原因事實、請求權基礎

  及計算式,無從特定審理範圍與符合一貫性審查與否之審酌

  ;又本件原告未提出人別資料以確認是否具當事人能力與訴

  訟能力,是其起訴之程式實有欠缺。茲依首開規定,限本件

  原告於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附表一「應繳

  裁判費」欄所示金額及補正如附表二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末如不諳法律,應諮詢或委

  任具有勞動法律專業之合格律師,以維自身權益,末此敘明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鈺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心怡

附表一(日期:民國/幣別:新臺幣)

編號

原告姓名

請求金額(計息本金)

利息起算日

訴訟標的價額

應徵裁判費

暫免徵收

應繳裁判費

1

CARLOSCHAINMORENO

(陳楷洛)

168,563

113年11月7日

169,510

1,770

1,180

590

2

李尚九

135,400

113年11月12日

136,068

1,440

960

480

3

DIDACDURANRODRIGUEZ

50,000

113年10月31日

50,329

1,000

667

333

4

徐翊慈

74,132

113年11月20日

74,416

1,000

667

333

5

翁偉綸

25,000

113年11月8日

25,137

1,000

667

333

6

楊小龍

50,166

113年10月25日

50,537

1,000

667

333

附表二

項目

補正資料

應提出原告最新身分證明(身分證影本、戶籍謄本或護照號碼均可)以確認有無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

本件被告記載為班紅花餐飲股份有限公司,但於起訴狀事實及理由欄卻載尚有負責人,請確認實際上與原告間成立僱傭契約之人即欲提告之對象(即被告)為何人?應具體說明究係與何人簽訂僱傭契約,及原約定之僱傭關係起日、薪資、工作內容,並提供相關簽訂之勞動契約文件資料(含但不限於文件、簡訊、電子郵件、通訊軟體等擷圖,均應如數提出)。

應具體說明各名原告僱傭契約終止之日期、原因、方式及法律依據(如勞動基準法何條項款規定),並提出相關證據。

應具體說明如附表一利息起算日欄所示利息起算日依據之事實。

應詳細臚列欲請求工資及資遣費項目金額之計算方式、請求權基礎(即法律依據),及相關證據。

應以電腦打字於A4紙之方式撰寫書狀,並提出繕本1份(含所附書證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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