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司司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司字第15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呈報居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居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選任清算人之出席簽到紀錄。中華民國99年8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俐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
書記官葉俊宏中華民國99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