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竹交簡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彭彥仁 被告 鄭香貝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99年度竹交簡字第51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2月24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楊惠芬
法官劉兆菊法官邱忠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2月24日
書記官許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