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交附民字第5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附民字第505號原告 柯泓任 法定代理人即監護人 柯奕瑄 原告 柯朝鈞 共同訴訟代理人 羅金燕 律師
林萬生 律師被告 林璟汶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9年度交易字第153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胡宜如
法官吳怡嫺法官黃世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捷菡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