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5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507號原告 黃文郁 現於嘉義監獄執行中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明全 、 陳易駿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並應按被告人數附具繕本或影本。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應補正之事項:
一、書狀當事人稱謂欄內,應同時載明「原告」之姓名及住居所、「被告」之姓名及住居所。
二、書狀內容應補充記載:⑴訴之聲明(即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聲明中應記載對於每位被告所請求之總金額是多少;對於不同被告,如非屬連帶債務或共同債務,則請求賠償之金額應分別記載)。⑵訴訟標的(即對於被告各項請求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或法條)。⑶起訴之原因事實(對於不同的被告,各項請求的原因事實為何,應分別載明)。
中華民國105年8月10日
民三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10日
書記官潘宜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