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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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86號原告 張司廷 被告沅達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偉成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介紹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沅達水電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沅達水電工程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2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應於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5年8月10日
民三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8月10日
書記官潘宜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