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嘉簡字第10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嘉簡字第1088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聰敏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所為之刑事簡易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依職權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中華民國一0五年七月二十九日一0五年度嘉簡字第一0八八號刑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理由欄四、第四行關於「4.771公克」之記載應予更正為「4.711公克」。
理由
一、按裁判有誤寫、誤算,或類似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程序,如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理由欄理由欄四、第4行關於「4.771公克」應為「
4.711公克」之誤載,而依原判決全意旨,顯然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首揭規定及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10日
嘉義簡易庭法官謝其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8月10日
書記官張紜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