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25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2527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乙○○因被告甲○○涉嫌偽造文書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00,000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之被告之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2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屏夏
法官王偉光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靜怡中華民國97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