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523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523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5236號債權人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書銘 代理人 朱甚珍 債務人 黃秀玉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玖萬伍仟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壹拾肆萬參仟陸佰參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依上開本金帳款之百分之二‧五計付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連續三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6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孫家豪◎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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