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8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8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801號債權人高雄市美濃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林華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劉憶霖劉明文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96年12月14日修正施行前開始,繼承人於繼承開始時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未能於修正施行前之法定期間為限定或拋棄繼承,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但債權人證明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條之1第2項。經查,債務人劉憶霖、劉明文於繼承開始時為限制行為能力人,則貴會請求逾債務人繼承被繼承人 劉清生 遺產範圍之依據為何?
二、債務人劉憶霖、劉明文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1月2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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